此評比檢視台灣金融單位的煤業政策,依照5項標準來判斷其單位對於資助煤業的嚴謹程度。
當中包含:
案件政策目標以案件為單位,來避免煤礦案場、燃煤電廠、甚至是煤業基礎建設等。相對應的評比分數與其敘述如下表:
分數 | 案件政策 |
0 | 沒有相關政策。 |
1 | 非常小幅度的侷限、限制新煤業案件(須提出案件案例)。 |
2 | 排除所有新燃煤發電案件。 |
3 | 排除所有新燃煤發電與採礦案件,除非該案件採用碳捕捉(CCS)技術。 |
4 | 排除所有新燃煤發電、採礦與其基礎建設案件。 |
開發商政策目標以企業為主,如該企業有計畫發展煤礦、燃煤電廠或是煤業基礎建設,都不該得到資助。相對應的評比分數與其敘述如下表:
分數 | 開發商政策 |
0 | 不會因開發煤業而屏除資助任何單位組織。 |
1 | 採用分散風險等制度屏除特定企業(必須提及跟氣候變遷有關之制度內容)。 |
2 | 排除資助規劃中或正建置燃煤電廠的企業。 |
3 | 排除資助規劃中或正建置燃煤電廠、煤礦開採或基礎建設的企業。 |
4 | 排除資助任何發展煤產業的企業。 |
收益政策目標以企業為主,根據如該企業收入比例或煤碳發電量的比重,排除最受煤碳行業影響的企業。相對應的評比分數與其敘述如下表:
分數 | 收益政策 |
0 | 沒有因為企業從煤業中獲利而不資助 |
1 | 因為企業些許煤業的運作而不資助 |
2 | 不資助由煤業獲利超過 50% 的企業 |
3 | 不資助由煤業獲利超過 30% 的企業 |
4 | 不資助由煤業獲利超過 20% 的企業 |
開發規模政策目標為是否排除最大的煤碳生產商和最大的煤電廠運營商。相對應的評比分數與其敘述如下表:
分數 | 開發規模政策 |
0 | 沒有因為企業在煤業中的產量規模大小而不資助 |
1 | 因為企業些許煤業業務而不資助 |
2 | 不資助每年產出超過 50MT 煤礦的企業 |
3 | 不資助每年產出超過 20MT 煤礦與超過 10GW 燃煤電力的企業 |
4 | 不資助每年產出超過 10MT 煤礦與超過 5GW 燃煤電力的企業 |
無煤政策目標為檢視是否有計對案件或淘汰煤碳或規畫轉型的期程,現有客戶的明確轉型規劃。相對應的評比分數與其敘述如下表:
分數 | 無煤政策 |
0 | 沒有任何無煤期程規劃 |
1 | 公開宣布將在2050年完全無煤 (礦產與發電) |
2 | 公開宣布將在2040年完全無煤、2030 年歐盟與 OECD 區域提早達標 |
3 | 公開宣布將在2040年完全無煤、2030 年歐盟與 OECD 區域提早達標,並屏除煤業開發商(礦產與發電) |
4 | 公開宣布將在2040年完全無煤、2030 年歐盟與 OECD 區域提早達標,並屏除煤業開發商(礦產、發電、基礎建設),提出無煤時程計畫。 |